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09年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同时废止,但按照林资发〔2009〕214号文件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继续有效,纳入本办法管理。 附件2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09年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同时废止,但按照林资发〔2009〕214号文件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继续有效,纳入本办法管理。 附件2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