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种观点并未认真从基本权利主体角度加以反思,未深入理解宪法财产权的社会本质,也未从我国宪法的文本、结构以及历史变迁角度对“国家所有”条款加以理解。综合各种因素,一个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宪法中的“国家所有”不能置于《宪法》第13条“私人财产权”...
第三类观点则断言“国家所有权不能够是民法权利”。其一,国家所有权的创设源自公法———如行政法或宪法,再或主张存在“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双阶结构。其二,国家作为所有权的主体缺乏法人的“确定性”,对公产的所有和管理是公法义务和责任而非权利...
[4]我们认为,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界定国家所有权的定义不应脱离民事权利的视角,鉴于此,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研究中...
作为宪法创制的基础性法权,资源国家所有权如何定性只应从自身出发去探寻,如果因为正确定性导致对相关权利的认识与传统理论出现偏差,应当修正的也是后者。至于认为公权说与相关民法规定不符的认识,则遗忘了基本的前提性事实——正是因为民法理论不敷使用才有了以挑战者姿态出现的公权说,否则,当然无须新兴理论另辟蹊径了...
由这一规范内容引申出公民合理和共同使用国家所有之财产的基本权利,该基本权利并不违反国家所有中“合理利用”的规范内容,反而是该规范内容的应有之义。同时,结合国家所有的有关“合理利用”的宪法上述相关规范以及《宪法》第33条第3款所规定的公民所享有之人权中所蕴含的行为自由,公民涉及生计的对国家所有之财产的合...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22]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将国家所有权理解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概念在社会主义国家被异化为简单的“全民所有”,从而有违“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全民所有”在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
该说认为,无论所有权之主体为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其所有权的性质均是相同的,都属于民法上的所有权。既使是那些对按所有制为标准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持反对立场之学者,同样也认为国家所有权为民法上所有权,只是这一区分并无实益,而且保护的手段也无差异,即各类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在...
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确定了国家所有权的特殊地位,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宪法》第12条)。许多的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都直接规定了对国家...
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个让人更加不解的事实:面对如此之多的国有资产被侵害,却没有谁能够以国家所有权主人的名义、哪怕仅仅是以保护国家所有权的名义提起排除侵害的诉讼;法律,不论是宪法还是民法,都没有赋予任何一个机关或者个人来行使作为国家所有权人的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这种法律上的窘迫告诉我们,虽然大家都对国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