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