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男年满()周岁A.45B.50C.55D.60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1978年5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
【发文号】 国发〔1978〕104号 【正文】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 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
发文字号: 国发[1978]104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相对应的十七条规定;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相对应的十四条规定。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作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
发文文号:国发[1978]104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1978-6-2 实施时间:1978-6-2 法规类型: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达一定年限的,男年满 周岁,女干部年满 周岁,女工人年满 周岁。( ) ...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周岁,女年满 周岁。( ) A. 50、50 B. 50、45 C. 55、50 D. 60、55...
(1978年5月24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