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 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 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 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涵盖了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下是该办法中关于发票管理的主要规定: 一、发票的开具与取得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64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于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办法的发布与修订 《发票管理办法》是发票领域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