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每次办理家庭病床,三级医疗机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二级医疗机构为2%,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为1%,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计算。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规定支付,其余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 2006-09-09 4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08-27 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 2018-04-26 6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