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的规定人体试食试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天(特殊情况除外),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A.25天B.30天C.40天D.60天
答:对于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采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的已批准产品,若2003版方法依旧适用本产品则无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确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的,应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中“8.变更注册申请材料项目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与原检测方法相比,拟变更方法的原理与操作步骤未发生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