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
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对本条作出以下解释:一是明确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二是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根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
陈营律师指出: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关于本罪的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对此应从一重罪处断。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该罪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确定的。以下是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详细解释:法规 犯罪构成: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指...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可见,网购属于收购行为,买家毫无疑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摘要: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聚焦争议点在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都属于刑法打击的犯罪对象,司法解释明显表现出扩大刑法打击的趋势。从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看,应该区别对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商业性人工繁育物种。违法性判断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