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发〔1994〕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附...
内容提示: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的通知 卫医发〔1994〕 第 27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卫生厅 (局) 、 中医(药) 管理局、 有关部委卫生局 (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现发...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 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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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
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2全科医疗科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5胸外科专业 03内科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3.01呼吸内科专业04.07烧伤科专业 03.02消化内科专业04.08整形外科专业 03.03神经内科专业04.09其他 03.04心血管内科专业 03.05血液内科专业05妇产科 03.06肾病学专业05.01妇...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
卫医发〔1994〕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附...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呼吸内科专业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