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卢祖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计人民币536.58元。 二、驳回原告绍兴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