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严格碳排放管理,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北京市...
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央视网消息: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3月12日消息,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办法包含总则、名单管理、配额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监督管理和附则八个章节,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同时废止。 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