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2〕17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二、关于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证本市2023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衔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11525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4日会计...
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2023年5月1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二、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特此通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4月28日 ...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会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本市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为确保参保单位可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期限,调整为2022年5月16日至5月27日。自6月份起,恢复原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实习单位),可依据本通知为其接收的实习生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二、本通知所称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本市实习单位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税库银联网缴税”,即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陆“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以下简称“单位客户端”,下载地址:/download/sbgl.zip)完成申报并实现银行划款缴费。 2.“银行批量扣款”,即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