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条例》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作为物业权利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
为做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情况报告的准备工作,更好服务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理解把握《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区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特邀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更新规划所主任工程师、注册规划师高超,以“法治引领,更新共治——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与专项规划实践与启示”为题作专题报告。高超结合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