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适用于2021年10月1日起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2021年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5年第5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