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要求 一、标明位置 (一)按《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名应标明在船首两舷和船尾,船籍港应标明在船尾船名下方,船名、船籍港下方应标明汉语拼音。船名、船籍港均应标明在船舶满载水线以上。 (二)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或者靠泊需要,在上述位置标明的船名和船籍港被遮挡的,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