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全财产不是诉讼争议标的物,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异议; (4)被保全人认为执行部门对裁定部门确定的财产保全对象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提出超标的、超范围保全异议的; (5)申请保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浙高法审[2022]3号)2022-12-10 21:08 1444次阅读 分享到:上一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 2022-08-04 下一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2022-12-10相关文章 安徽...
(3)未提供明确财产信息或具体财产线索等不符合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情形,但涉民生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除外; (4)其他应予裁定驳回的情形。 11.裁定部门移送执行部门实施的保全裁定一般应载明明确的财产信息;申请保全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的,裁定部门可以作出...
浙高法审〔2022〕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7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执行局。
2022年11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高法审〔2022〕3号通知,要求遵照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
浙高法审〔2022〕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7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执行局。
浙高法审〔2022〕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7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