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目录 一、实施范围 二、退休、退职条件 三、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 四、审批权限 五、退休、退职工人待遇 六、招收子女问题 七、其他问题 附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事实与理由:1、原告属于1968年16岁下乡知识青年、1970年4月参加工作计39年工龄,在辽宁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打桩处工作,患过工伤,本人去过单位无数次办理退休,本人维权按年限说,本人办理退休找过单位近20年,可单位不给办理,说没有我档案,是合同工,我一直未放弃查找追问档案,终于原告在同事的陪伴下在2018年8月找...
果从我省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第二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时享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以前,可以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在矿山井下实际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井下因工致残和在井下得了矽肺...
十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军事系统退休、退职工人,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当年由原单位拨交民政部门,自下年起由民政部门预算支付。十九、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达到退休年龄后可参照退职规定处理。二十、按照暂行办法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需满足特定条件,原城镇知识青年转为正式职工的可商调。这些...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国家没有统一的实施细则以前,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第一条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在试点中先行试办,并请在试点中,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审定后,在普遍实行《暂行办法》时,再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国家没有统一的实施细则以前,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第一条 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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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七)项规定: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A.正确B.错误相关知识点: ...
最近,一些地区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试点工作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对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过去已经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定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