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进出口的产品。 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征产品税,系...
四、国务院或财政部过去对某些进口产品所作的特案减税、免税规定,凡未到终止期的仍继续执行。 五、进出口成套零部件,一律按整机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的单位向海关报关出口产品时,应随同出口报关单填写“出口产品证明”。产品出口后,由海关在证明上签章,作为退、免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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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导语:为了适应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和改革外贸体制的需要,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欢迎阅读。 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和其他单位进口的产品,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
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进出口的产品。 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征产品税,系...
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1985-03-22 1985-04-01 国务院 为了适应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和改革外贸体制的需要,根据产品税条例和增值税条例,特作如下规定:一、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产品,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二、下列进口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经国家批准进口...
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是国务院于1985年03月22日发布,自1985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为了适应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和改革外贸体制的需要,根据产品税条例(草案)和增值税条例(草案),特作如下规定: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和其他单位进口的产品,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