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司法解释(类别)学术论文 内容来自 不良贷款,...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1日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若干规定,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
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法释〔2001〕12号 ...
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至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年至...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
次会议通过法释 号 为深化金融改革 规范金融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 管理、 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 可以作为诉讼...
审理案件委员会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