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如二元论;要么人为地在此两者之间绝对化地分出孰高孰低,如一元论;要么消极地将它们的关系置于法律规范之外进行任意思考,如“自然协调论”。而共同存在的一个问题便是几乎都从实在法的片断引用来求证两者的关系或以实证法的随意摘取来验证预想的理论假定。所以“引起这样的争论,其主要原因在于对问题提法过于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