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前组织村民按相邻居住的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但代表的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五人。村民代表的推选方式和数量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四、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一、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村民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并授于一定职权。” 三、增加一条为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一定的户数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
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颁布时间 1993年09月24日 实施时间 1...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六)项中的“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修改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确需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必须依法进行。”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 关于汇法| 友情连接| 网站地图|案例中心|法规中心|意见和建议|联系...
2012年9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2年7月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著录项 来源 《北...
(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