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
我为你找到了它的网盘资源: [202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docx] 希望这个资源能满足你的需求。如果你还有其他需求,随时告诉我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是一部法律解释文件。该文件于2004年10月26日通过,在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颁布文号 法释[2004]15号 通过时间 2004年10月26日 施行时间 2005年1...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原则 根据该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必须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这一原则确保了执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防止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过度执行。法规1 二、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处理 如果发...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该条款是对轮候查封的法律效力问题及作用范围的进一步明确,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