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党费工作,我们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专门的党费收缴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这次经党中央批准印发的《党费收缴规定》,是对中央组织部1998年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的修订。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14、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图书目录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部负责人就印发《党费收缴规定》答《人民日报》记者问 中国共产党章程(节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