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建设所需的矿产(含地下水资源)储量(勘探)报告实行审批制度,简称矿产储量审批。审批机构是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1996年3月更名为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1996年3月更名为省级矿产资源委员会)。1999年7月15日起改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矿产储量评审认定制度。
由审查办事机构起草批准书并连同审查意见书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人批 准。 报告审查批准期限,自收到储量报告之日起至批准书签发之日止,不得超过 6个月。 依据审批目的,矿产资源审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以固体矿产为 例): 一、地质研究程度的审查与评价。它包括:成矿地质背景、成矿地质条件和 主要控矿...
为指导全省矿业权做好审批中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报件的准备工作,按照部省两级矿业权审批和储量管理等相关文件要求,分别对探转采、采矿权新立(直接招拍挂或协议出让)、采矿权延续、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变更矿种6种情形,需报送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件以及年度报告或情况说明等具体要件逐...
这就出现了矿泉水多头审查,多头颁发登记凭证的情况,应说明的是,自1995年以来,由部环境司、省矿泉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矿泉水技术鉴定,或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的矿泉水资源储量审批,均属对矿泉水水源地允许开采量的审查认定,依据技术规范均为《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矿泉水技术鉴定和矿泉水资源储量审批,...
1995年3月1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我国现行的各种地质勘探规范(简称规范)主要是8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实施的,是编制设计、组织矿产勘查、提交储量报告和审批矿产(包括地下水,下同)储量的依据,是我国几十年来矿产勘查、矿山设计和生产实践的经验总结,为保障我国矿业开发做出了很大贡献。
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若干规定1995年3月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改革对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的矿产储量管理工作,积极为其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 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小型矿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矿产储量审批范围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义务,提交有关的储量报告,其中提交供矿山建设(包括边探边采)、改建、扩建的矿产勘查报告,矿产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报告,阶段性储量复算报告,区域性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非正常损失的储量注销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等,都必须由矿产储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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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机构设置,供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建设使用的矿产和地下水储量,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否则不得作为建设依据。国务院专设的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专设的省级矿产储量委员会是法定的两级审批机构(简称两级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