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问题。2013年6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2015年11...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二庭庭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现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8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法释〔201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解释,旨在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的详细阐述: 一、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 解释四对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提供了明确...
为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二庭庭长贺小荣,民二庭副庭长关丽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
奥地利等国采取从人主义,立法规定,保险标的若为动产,保险利益不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移转,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转让而消灭。而我国保险法也是采取从人主义,同时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司法解释四对此并未改变保险法的主体从人主义原则,而是增加一种例外情形就是被保险人自然死亡后保险标的(不论动产...
根据最新颁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4》,本文对其全文进行详细解读。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和 履行,加强保险法律适用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 定本解释。第二条保险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兼顾发展和 稳定等原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