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试题 题目保险危险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种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其表明的是事故是潜在的危险和危险发生的可能程度。
例如,疾病是造成经济损失的原因,它又是增加过早死亡损失机会的一个危险因素。物质风险因素包括增加损失风险的物质。心理危险因素不能与道德危险因素混淆起来,它是由于某人对于损失出现的疏忽引起的。法律危险因素指由于由立法机关颁布并由法庭执行的法律条... 危险程度增加要告知保险公司 如果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
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中国保险公司是允许破产倒闭的(能开保险公司都是上亿资金,股东们不缺钱,大环境下真正意义的破产几乎为零)但如果真有保险公司破产,还有保险保障基金来保证我们的保单安全,由保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在极端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保监会可以指定已经破...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
可保危险与保险危险 可保危险是指保险人理论上的承保责任范围以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它表示某种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其程度。但是,保险危险则是保险人已经实际接受的危险。保险危险是由可保危险转化而来的。 在保险业务中,并非所有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可以由保险人承担,只有符合保险人经营要求的那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导读:我国保险法当前只有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只有显著增加,是因为轻微危险程度的增加不至于对保险人利益造成多大影响,保险人也没有必要过度忧虑与怀疑风险是否过大,这一点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忽略的。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确立 ...
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保险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所谓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即把保险财产分成两部分,相当于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之为第一危险责任;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之为第二危险责任。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要按分项投保、分项赔偿的原则,超过保险金额部分...
保险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又叫“第一责任赔偿方式”,简单的意思就是说: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为“第一危险”,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为“第二危险”,则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前提下,可按照出险的实际价值获得理赔。保险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常用于财产险中,采用这种方式,首先应当确认被保财产的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
保险风险是指什么 保险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视为保险风险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保险中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即损失发生时间、地点及其后果在主观认识上的难以确定和预料。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