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占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占水原煤款57968.40元。 案件受理费2330元,原告刘占水负担30元,被告余占周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D) 审 判 长 潘旭现 审 判 员 梁六欣 审 判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