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除听证和公示外,应 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
第十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除听证和公示外,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补充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范围及认定条件,按本《办法》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仍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执行。 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
六、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除按总局第13号令执行外,具体审批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及省局《贯彻执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2]87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32号)的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仍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执行。 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就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问题。第13号令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审批权限问题。我市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按规定须报经地税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3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
相似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09-16 [2]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08-09 政策解读 抱歉,暂无相关结果。 知识共享 抱歉,暂无共享数据。 笔记列表我的 抱歉,暂无共享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