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同时废...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号)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7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号)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7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