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讲应判定于欢属于故意伤害罪,并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反之,如果是被害人自行驾车去更远的医院且由于和人争吵耽误了治疗时间,则其死亡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死亡结果不得归罪于被告,于欢则应被判为故意伤害罪,并具有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其量刑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即判刑最高不得超过十年。
研判(案件细节两份判决书均有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笔者认为本案的一审焦点在于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审法院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欢及其母亲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被害人杜志浩对于欢之母的侮辱,对于欢所造成的伤害,远超过几个人对于欢本人的一顿殴打。这种心理创伤是其终生难以平复的。对此方面,已经有许多深入的讨论,也并非本文的讨论重点,在此不再赘述。 纵观聊城辱母案,通过对判决书的法律技术分析,聊城中院对于欢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不予认定是错误的,于欢的行为应属无罪。
我看于欢案:分析研究判决书,加上“合理推断”,我更倾向于于欢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构成伤害罪,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刑罚。因为,面对四名讨债鬼的持续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反抗,不能以“侮辱、拘禁行为无防卫必要”为由限制其进行防卫和对抗;另一方面,警察并未离开现场,即便四名讨债鬼阻止离开,有轻微暴力,于欢也可...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于欢案做出的一审判决书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纷纷指责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我们从逻辑角度对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的两个关键的驳论和立论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逻辑错误,说明该一审判决书引发负面舆论的逻辑根源。
刺死辱母于欢案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于欢无期徒刑,与公诉机关的建议一致。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