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所谓事前受贿,乃是指具备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相关人士,在实际行使职责之便,有意识地为请托人获取福利与好处...
这一法条并未将受贿行为区分为事前或事后,因此,无论是事前受贿还是事后受贿,只要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受贿罪。法规1 事前受贿的构成 事前受贿,通常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就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其职务的廉洁性,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
“事前受贿”是指利用将来职务便利,即指将要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索取、收受了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而在任职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5].也就是说,行为人在索贿、受贿时,并没有担任某项职务,但其索贿受贿的行为是凭借自己即将担任某项职务的身份实施的,是一种预期性的对利益的追求而而实施贿赂行...
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受贿行为。成立受贿的共犯,这是毫无疑问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的共犯,即身份犯与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资格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非特殊身份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第二种观点则认为1997年刑法...
行为人在事前收受他人财物并在收受他人财物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典型的受贿行为。但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直到案发,还没有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情形下,能否认定为受贿罪,就要看双方有无“事先约定”以及“约定”的内容...
事前受贿的刑法评价
在孟某留置前,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孟某以其儿子名义低价购买两套房产以及别克君越轿车,总价值为159.77万元,在其留置后孟某不仅供认了监察机关已掌握受贿事实,而且还将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以及违法放贷的情况全部供述。 看到此处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孟某留置后就是不说,那他判刑不是可以更轻点吗?对此,笔者认为,孟某被留置后...
对被告人田景波及其辩护人李良国提出的田景波先后四次向曾繁波行贿的4万元,检察机关已经处理,不应计入本案中田景波的行贿金额的辩护意见,因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在2012年对曾繁波犯受贿罪一案进行侦查时,对田景波进行了询问,但并未对该四次行贿行为予以处理,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李良国提出的其余辩护...
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经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7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被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2017年1月25日经岐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系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汽车公司或汽车工业园)劳动合同工。审...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财物是在事前还是事后给予,都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 事后感谢: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仅在事后以感谢的名义给予财物,那么这通常不构成贿赂罪。因为贿赂罪要求有明确的行贿与受贿的合意,而事后感谢往往缺乏这种合意。在这种情况下,给予财物的行为可能被视为一种礼尚往来的社交行为,而非贿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