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资〔2009〕167号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国管资〔2009〕16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发文文号:国管资[2009]167号发文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文时间:2009-7-2实施时间:2009-7-2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央企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属区域:中国发文内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
【发文字号】 国管资[2009]167号【颁布时间】 2009-07-02【实施时间】 2009-07-02【效力属性】 有效【法规编号】 267165 什么是编号?【正 文】第2页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接上页]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防止资产非正常...
国管资〔2009〕16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国管资〔2009〕1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资产处置事项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将《办法》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发生下列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应当报国管局审批”中第三款“……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修改为“……单价或批量价值1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请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
国管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工作实际,现就《中央行政 剩余50%未阅读,
国管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管资〔2023〕26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工作实际,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资产处置事项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将《办法》第三十七条...
国管资〔2009〕16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工作实际,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资产处置事项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将《办法》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发生下列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应当报国管局审批”中第三款“……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