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内容如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
民主与法制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中央政法媒体,于2000年上线开通。2014年2月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具有新闻信息采编、发布及转载权限。2017年9月,再次获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换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属于行为义务履行,由于被执行人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案件短时间内无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223号;(2016)冀08民终3188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A.5B.10C.15D.20
《刑事诉讼之家属常见132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
鄱阳县人民法院发布最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4年3月14日 鄱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陈春娥等17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将其具体信息公布如下,欢迎广大市民予以监督、举报。 - 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0
当然是按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一个意思,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就是这期间为两年,而且按照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明白吧 。第二个意思,期间的起算时间。既然申请执行,就包含着义务人没有主动履行的意思,所以才有向法院申请的行为,那么申请执行的期间,一是有履行期间(不分期)的,就从履行期间结束时(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