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
第十五条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虚假陈述、不披露重要信息 等违规行为,证券监管机构有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暂 停或撤销相关市场准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由证券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018 年颁布实施的《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收购人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相关当事人...
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八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相当比例、在证券交易所外合法获...
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