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问题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往往会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使用,例如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公司所需的设备或物资,这些都存在着将公司财产视为个人财产的现象。当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或遭受法律纠纷时,这种混淆使用的行为会导致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解决这种混淆使用问题中,股东应承担举证责任...
1、被告王某不应对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不能完全免除债权人的基本举证责任,债权人仍应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或者公司营运存在瑕疵,否则可能产生原告滥用诉权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案原告刘某并未...
1、被告王某不应对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不能完全免除债权人的基本举证责任,债权人仍应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或者公司营运存在瑕疵,否则可能产生原告滥用诉权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案原告刘某并未...
1、被告王某不应对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不能完全免除债权人的基本举证责任,债权人仍应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或者公司营运存在瑕疵,否则可能产生原告滥用诉权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案原告刘某并未...
1、被告王某不应对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不能完全免除债权人的基本举证责任,债权人仍应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或者公司营运存在瑕疵,否则可能产生原告滥用诉权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案原告刘某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