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乙方于租期届满时,除经甲方同意继续出租外,应即日将租赁房屋诚心按照原状迁空交还甲方,不得藉词推诿或主张任何权利,如不及时迁让交还房屋时,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请求按照租金二倍之违约金至迁还完了之日止,乙方及连带保证人丙方,绝无异议。 第七条 租赁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继续租赁达成协议,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