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徐允标 / 2019-03-17 4670 0 谈谈广东各地近期公布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相关文件发布是否合法及税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