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判刑后可以减刑吗? 玩忽职守罪是刑法罪名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主要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那么玩忽职守罪会被判刑吗?玩忽职守罪判刑后可以减刑吗?玩忽职守罪如何构成?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
李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1981年8月19日出生,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转监视居住。 2017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1972年10月3日,汉族,本科文化,原太康县公安局毛庄派出所指导员,住太康县公安局家属院。 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现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贺某某,男,生于1963年。 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09年11月5日被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取保候审。 201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3年,住址(略)。 被告人胡某某,男,生于1976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男,63岁。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6月8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审。 2009年11月3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会明,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0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玩忽职守罪最轻判几年?玩忽职守罪判刑后可以减刑吗?相信很多人对这些问题不是很了解,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