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