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最新修订:2024-03-03 i 投诉/...
他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今天还说迟早这里得全员检测,该来的还是会来的[允悲][允悲] http://t.cn/R2Wic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