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引导和推动人们有计划地调节自身的生育行为,它既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适当的经济限制,也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额外经济负担的必要补偿。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
“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金额到底几何,究竟用于何处?多名律师近日向卫生计生、财政、审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却未能算清这笔“糊涂账” 。这说不清、道不明中,是否隐藏着“秘密”?有人怀疑这笔巨款被截留挪用、中饱私囊,有人认为社会抚养费已经成为地方部门创收手段、明码标价的“超 生许可证”,有人投...
征收社会抚养费虽是推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但并非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措施和唯一手段。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该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理解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规定,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通过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建立经常性的随访服务和孕情检查制度,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努力减少和避免非意愿妊娠,防患于未然。
25 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281号令,发布《违反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4 参见徐玉麟、赵炳礼主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国人口出版社2002年8月,第19~20页。 15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修正)第26条:对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2)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计生委副主任宋贤能说,浙江对于名人、富人超生,除了征收当地收入平均水平2~4倍的社会抚养费外,还将征收其实际收入1~2倍的社会抚养费。 事实上,向超生的名人、富人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在浙江省早有法律规定。2002年9月3日出台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者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