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元(含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燃气基础设施配套费10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