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可以酌情参考一下,但绝对不能将其作为认定涉案产品价格的依据。 王某华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厂房内,未经“STIHL”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生产的油锯导板上使用“STIHL”注册商标,共计生产出标有“STIHL”注册商标的油锯导板共计8740片。被侵权单位安德烈.斯蒂尔股份联合公司出具价格证明,认定在中国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