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结构复杂、合作期长、涉及领域广,PPP项目实施方案设计阶段准备不充分,或者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方法不合理等,进而造成PPP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尽合理,政企双方难以在采购磋商阶段全面识别合作期内可能发生的风险。因此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通过再谈判对风险、权利、义务进行重新调整和完善,重新修改或者...
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前述项目清理标准对所有库中项目进行合规性识别,筛选出不合规的PPP项目,通知PPP项目实施机构开展整改工作。 第二步:再谈判 PPP项目实施机构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如果是政府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那么实施机构要推动相应部门完成工作;如果是社会资本原因的造成的,那么实施机构应该通知社会资本整改;如果是项目自...
再谈判引发的腐败风险 全球基础设施中心(GIH)对公私合营再谈判进行了 全球研究,在 146 个项目中发现了 48 个有资料可查询的 再谈判案例,即每三个项目约有一个进行了再谈判。合 同再谈判在拉丁美洲(58%)和交通部门(42%)尤其普遍。 融资关闭后发生再谈判的平均期限为 3.6 年。对于施工 阶段发生再谈判的,融资...
“PPP再谈判恐将构成毁约”,这个误解其实来自于“PPP再谈判”在法律内涵上的语焉不详。作为管理学上的概念,PPP再谈判泛指PPP合同签订后,因合同不完备、外部环境重大变化或当事人机会主义行为等原因,导致协商变更PPP合同或相关融资、施工、担保等协议的行为。但在法律层面进行初步分析时,PPP再谈判亦有“合法”与“非法...
除在合作层面对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和融资方造成多重伤害,如果各方不重视PPP再谈判,各级政府不引导、鼓励再谈判,以致出现大规模的再谈判破裂情形,社会经济发展等宏观层面的利益、秩序将因此遭受创伤。 首先,再谈判破裂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尽管再谈判自身存在一定成本,例如谈判过程需要耗费一定时间,且谈判结果往往伴随着政...
为促进PPP项目再谈判事件的顺利解决,在谈判程序中限定一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可接受的范围,赋予其适当的弹性,使整个谈判过程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不至于出现有限的分歧时导致谈判的僵化,同时,又可有明确的妥协和让步的限界,不至失控。在拟定谈判范围时,既要基于谈判双方的优劣势分析,又要着眼于未来双方合作关系发展的前...
为便于实务操作,笔者通过对PPP再谈判具体事项进行梳理,明确可纳入再谈判范围的事项和不建议纳入再谈判范围的事项,为PPP项目再谈判提供指引。 1.建议可纳入再谈判范围的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事项: 一是条款冲突、约定不明确事项。如合同明显缺乏PPP项目运营内容或运营标准的;未明确约定资本金出资时间或工期的;缺乏价格...
摘要:政府与社会资本以 PPP 合同作为契约,约定了各参与方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权利义务,而实践中由于PPP 合同的不完全性等因素的存在,合同再谈判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主要针对 PPP 项目的再谈判影响因素及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一、引言 自2014年以来,城镇基建的需求日益增长,以及政府推广PPP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中应用的...
目前谈到PPP项目的再谈判,多数人视之为陷阱,孰知合理运用的再谈判却是PPP合同中的宝藏。本文介绍了如何通过不完全契约的思路,在PPP项目中引入再谈判,案例分析表明再谈判能为PPP项目带来巨大价值。禁止复制 完全契约 v.s. 不完全契约禁止复制 禁止复制 PPP合同最大的作用之一就是应对各种不确定性,主要有如下两种思路...
PPP项目的再谈判比较分析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