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若调解不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在调解程序终止之后再就同一或者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中担任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 十二、经调解中心主任同意,调解员可退出调解程序;非经调解中心主任同意,调解员不得以调解中心名义对外从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