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主要包括:一般在国际条约和习惯法中有所体现,也会规定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的法”里,即国际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环境、公共卫生、外交、军事等等,既包容了私法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含有公法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只有私法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才是法院在适用国际私法时所要考虑的内容,因其作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
船舶国籍法律冲突的消除与防止(3) 第三,船舶的国籍是船籍国对该船舶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保障其海上安全的依据。对船舶在公海上或外国领海、港口发生刑事或民事案件,船籍国可依法行使管辖权并适用船舶国籍国法。 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必须有国籍,不承认无国籍或双重国籍的情形。船舶也...
内河船不适用于《海商法》第四章吗 由于《海商法》第二条规定第四章不适用于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我国目前对于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实行双轨制,即由《海商法》和《水规》来分别进行调整。不幸的是,有一种理解,将这种立法上的安排理解成只有海船才适用于《海商法》,内河船舶只适用于《水规》,这是错...
从对上述三个案例的分析可见,《海商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各个项目中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原始主体的判定,应立足于船舶优先权的立法本意进行分析。船舶优先权立法之本意在于对某些主体所享有的某些利益给予特别优先权的保护,因此只有这些特殊的主体才能享有并行使船舶优先权。任何其他的不在该条规定之内的海事请求人都不受...
4、曹晨,《无船承运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海海事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5、邢卓,《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责任的探讨》,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6、王英民,《物流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7、吴克林,《海上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上海海事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
依《海商法》第80条,收到待运货物的单证不得转让,此类海运单证主要有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B/L)和海运单(Sea Waybill)。海运单多在集装箱运输下使用,是证明海上货运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的不能转让的单证,收到待运货物时即可出具海运单,不用等到装船时签发,它也可在装船以后签发,但无论是收货待...
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其他一些争论不休的问题,运用“概念还原解释法”,把翻译过来的“留置权”概念还原到它基于产生的制度土壤中去,都能获得完整、合理的解释。索本求源不仅适合于解释象海上货物留置权这样处于两大法系夹缝中的概念,也不仅仅对于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样一部典型地成体系移植的法律的解释...
原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诉被告荷兰铁行渣华邮船公司及福建海运公司一案中,原告系一批货物的保险人,两被告系该批货物的承运人,第一被告荷兰铁行渣华邮船公司在起运港签发了提单,货物实际交由第二被告福建海运公司所属的“中钢28号”轮承运。起运港是台湾高雄,目的港是福建马尾,船舶在该航程运输途中因故...
第三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的索赔大多分为两类:一类是第三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附带性损失。另一类是第三人的死亡、重伤或疾病。第三人责任的发生有时也是基于合同,例如,将房屋租赁给无船承运人的房主或将集装箱出租给无船承运人的出租人,可以依据合同或协议要求赔偿。如前所述,当提单载明无船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础上,同时又融合了《里斯本规则》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我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