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新联公司辩称,原告本案中起诉所涉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在(2020)黔0103民初4583号、(2020)黔01民终10329号民事判决书中已作出生效判决,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2018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共同共有协议》,约定案涉地块...
案号: (2021)黔0103民初4721号 当事人: 原告- 饶** 原告- 饶** 被告- 贵州新联振兴图文广告艺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事务所 -贵州方才律师事务所 裁判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