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6号指引规定,在2023年3月31日前,境内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GDR发行申请,但未获证监会核准的,应当履行基础股份发行注册及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程序,可合理安排提交注册申请及备案材料的时点。 2023年3月31日前,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相关议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法律核查要点 根据...
《监管规定》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了GDR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即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在境外发行GDR:(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