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双GP”模式在私募基金备案时,可能面临中基协反馈的权责划分问题。实践中,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模式相较于一般双GP模式具有的优势,也伴随着相关风险。为避免潜在问题,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明确权责划分与分工。具体而言,非管理人GP是否能引荐、推介或介绍投资人,以及两名执行事务...
但也可能会涉及相关风险,具体可参见《“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VS“双GP”基金:优势和风险比较》。因...
亦即,作为合伙人的GP不一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但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人一定系GP。在一个合伙企业...
同时,两位律师还表示,根据基金业协会窗口咨询意见,在“双GP单牌照”模式下的合伙型基金产品中,无管理人资质的机构通过担任GP实现对基金的投资管理是与监管政策相悖的,无牌照的GP(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就应只是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的身份。“双GP单牌照”模式或许已经成为业内的惯常操作,基金业协会在目前基金备案...
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私募基金里...
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私募基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