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征收通知 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政令第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5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县级车船税征管调研报告 新的车船税政策已经颁布实施二年多了,各地税部门通过采取各项措施加强车船税征管,委托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车船税进行源泉监控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调查中也发现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县级单位设立的只是其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其经办具体业务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60元计算缴纳车船税。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拟在本省行政...
一、2015年6月16日以前未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也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一并代收车船税。 二、2015年6月16日以前已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但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保险机构应要求投保人提供完税凭证原件,作为不代收当年度车船税的依据。保险机构可登陆广州地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正。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43号】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拟在本省行政...
你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是否退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4〕3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对于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出现丢失的情况,应当予以退税。 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北京市将全面实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私家车可以在办理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停驶的私家车可以减征相应的应纳税额。 2008年的车船税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征收。由于奥运期间停驶因素和按尾号停驶因素,地税局对停驶车辆进行了减税。